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二幼儿园章程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二幼儿园创建于2021年,是成都市双流区新体制公办幼儿园。双流区空港第二幼儿园秉承“让生命在绿色中个性绽放”的办园理念,践行绿色教育,以“亲自然、立良行、爱创造、勇担当”为育人目标,以“尊重、信任、欣赏、包容”为管理风范,致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敢于创新、不断超越”的教师团队,营造一种“和谐、美好、团结、奋进”的校园氛围,使幼儿园真正成为师生、家长共同成长的家园,为塑造21世纪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园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幼儿园依法办园,建设适合现代幼儿园发展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二幼儿园。地址: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段泰华路250号。
第三条 本园由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主办,为双流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经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核定班级规模为18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保教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按双流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园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和义务:
(一)园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具体规章制度,对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2.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幼儿园财产;对财政拨款、伙食费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幼儿园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3.参加各级各类培训。
4.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6.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二)园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园长职责。
3.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4.维护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5.切实做好幼儿园行政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6.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7.全面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8.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工作。
9.全面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10.全面负责幼儿园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11.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2.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条 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双流区空港第二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由园长办公会多方调研论证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七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教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幼儿园设置总务处、保教处、办公室、安全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制,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价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幼儿园完善园内纠纷解决机制和园内申诉制度,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园内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或第三方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保育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期一般三年。聘用合同制实行定岗、定员、定职,所有受聘人员要签订上岗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教师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合格学历。按时完成所规定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务培训、普通话测试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等任务。其他岗位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岗位任职资格,并定期参加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的权利
(一)进行保教活动。
(二)从事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有重大师德事件和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各类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四章 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每年6月份招生,招收3—6岁户籍在双流区的幼儿,摇号入园。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二十二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三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家访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和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依据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以学习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主线,以《纲要》为指导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生活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二条 加强幼儿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成长档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三十四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三十五条 创造健康向上,阳光育人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
第三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传染病病儿隔离等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二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幼儿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六条 依靠社区街道、派出所开展幼儿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八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办园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园舍维修维护费)等,所有经费由上级财政下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空港第二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