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初级中学章程
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学校成立了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总支委员、行政干部和教师代表为组员的章程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学校章程编制。学校章程编制工作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由总则、组织机构、教育教学等十章九十五条构成的学校章程文本,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于2022年11月4日由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通过。
序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初级中学始创于1947年,地处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是双流区一所普通公办初中。学校一直以来以“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为办学理念,把立德树人和核心素养结合起来,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求真、向善、尚美”为校训,将“五育并举、德育为首”作为育人的主要方针。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区委教育工委。
第 二 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 三 条 本校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初级中学(简称为九江初中)英文表述为Jiujiang Junior High School,Shuangliu District,Chengdu City,Sichuan Province,地址为双流区九江街道沿河路2号。
第 四 条 本校由双流区教育局举办,经双流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登记机关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学校主要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核定办学规模为30个教学班,每班学生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 五 条 办学理念、目标与一训三风
办学理念: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
办学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训:求真、向善、尚美
教风:敬业、爱生
学风:静思、志远、砺志
校风:笃学、善思、博闻、强记
第 六 条 学校校徽
校徽
校歌:让理想在这里启航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 七 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 八 条 学校党组织主要职责: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党支部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 九 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不是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 十 条 本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中层干部的产生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校长办公会提名、个人述职、教职工民意测评、党组织会议审定、校长任命的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毕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的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经费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建立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工作安排。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三条 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落实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本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学校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职称评聘、评优选先、年度考核等管理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教职工职称评聘、评优选先、教学成果评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三)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做好家校沟通桥梁,保障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促进家校协同共育。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对于经费使用、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学生入学毕业、基本建设招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予以重点公开,努力实现教育条件的现代代和信息化。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发展成长状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凡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我校学籍,为我校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 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为学生综合素质等级与文化成绩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 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 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双流区政府及双流区教育局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双流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 十条 本章程教职工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正式实施。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初级中学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