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小学章程制定规程》,本园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园长任组长的幼儿园章程编制工作小组,根据幼儿园办学实际,着眼服务职能和发展需求,由幼儿园班子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园长办公会研究、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形成了由总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等十一章六十三条构成的章程文本,于2024年4月29日由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幼儿园坐落于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荷韵东路111号,是双流区教育局所属的一所传统建制公办园。园所独立建制于2013年5月,同年9月开园,2018年7月由原公兴小学内园址整体搬迁至此。幼儿园始终坚持规范办园、科学管理,不断开拓进取,砥砺奋进,办园十年来,发展为成都市一级园、双流区教师发展基地校、双流区校本研修规范化学校。
幼儿园坚持文化养心,环境育人,注重“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在追溯在地文化渊源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学前教育发展要求,将文化符号聚焦于“泥”,建设了公幼“泥文化”,充分利用本土自然资源黄泥构建特色课程,积极创设本土化、个性化、童趣化的园所环境,旨在“办一所陶心冶性的泥乐园”。
幼儿园追求并坚持“科研兴园”,先后进行了国家、省、区课题“基于领域教学知识(PCK)的学前教师培训及效能研究”“乡村泥土资源在幼儿体验式活动中的运用研究”“角色游戏促进幼儿人际交往能力的实践研究”“基于幼小双向衔接的幼儿友善品格教育实践研究”“幼小双向衔接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主题活动研究”等课题研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幼儿园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精神,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本园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园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本园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园全称为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幼儿园(简称为公兴幼儿园),英文表述为Gongxing Public Kindergarten, Shuangliu District, Chengdu。地址: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荷韵东路111号。
第四条 本园为成都市双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属于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下属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核定班级规模为9个教学班,属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幼儿园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园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和托育服务。
第六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本园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七条 本园以“自然润育、自主探究、自信生长”为办园理念;以“‘爱生命、会生活,乐交往、亲社会,善学习、喜探究,懂欣赏、尚美好”为儿童发展目标;以“躬耕实践、兴知启智”为教师发展目标;以“泥韵启能 乐探成长”为办园特色,以“扎根大地,滋养成长”为办园宗旨,旨在“办一所陶心冶性的泥乐园”。幼儿园着眼于幼儿全面发展,通过优美的环境、优良的师资、规范的管理、高品质的服务和高水平的保教质量,积极为百姓子女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八条 幼儿园的园徽、园歌。
园徽
标识寓意:本标志采用字母“GX" (公兴幼儿园首字母“GX"组合),整体形态为一个陶罐,用彩色的圆形与之透叠。圆形象征泥点,象征快乐的点滴,点滴汇聚组成美好的事物,就像孩子用泥一点点组合捏出心中美好的梦。整体logo以彩虹色表现,在孩子的世界里,泥土不是土黄色,而是五彩斑斓的,就像他们的梦一样。
园歌:《伴我成长》
第九条 办园宗旨:扎根大地 滋养成长。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 本园的党组织是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本园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本园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园方向。
第十一条 本园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幼儿园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本园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园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本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本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育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本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品德启蒙,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本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
(七)加强本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本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十一)讨论决定本园其他重要事项。
本园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园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园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园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园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园改革发展稳定及保育教育、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 人才工作和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 幼儿园文化建设和园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 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卫生保健、安全后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幼儿园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园长由双流区教育局依法任命,副园长的任命按照双教党函〔2023〕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园长在幼儿园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本园党组织和园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深入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要求,团结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的保教任务;
(三)具有开放的眼光和创新意识,带领全体教职工深入幼教改革,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办园质量;
(四)负责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教科研、安全后勤等全面管理工作,通过各种方式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促进各部门之间和谐地开展各项工作;
(六)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教职工的工作,对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八)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九)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努力解决教职工困难;
(十)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合理使用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十一)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指导帮助教师解决家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十二)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做好社区工作;
(十三)积极做好对外协调工作,促进幼儿园的整体协调发展;
(十四)向幼儿园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党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六)幼儿园管理组织架构图
第十六条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本园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保育教育、行政管理等工作。本园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本园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本园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园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园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本园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本园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幼儿品德启蒙、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具体措施;
(五)语言文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籍管理及年度招生等具体事项;
(七)本园教职工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本园年度经费预算草案,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重要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本园事业发展、师幼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园长办公会议(园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副园长(或有)、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酌情邀请幼儿家长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园长依法行使管理幼儿园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保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园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园与本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园设立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在本园管理和服务教职工及幼儿中的作用。
本园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条 本园设置4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党政办、保教处、德育安全处和总务处。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党政办:统筹、协调学校日常党政事务,做好内设机构之间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学校改革和发展规划,撰写党组织和学校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负责学校工作目标、公文处理、会务、对外宣传交流、人事、考勤考核、印章管理等工作。协助党组织和校级领导安排重要工作、重大部署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学校决策的实施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配合其他职能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保教处:负责落实学校教学常规以及教学相关事务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制定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政策和计划;做好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牵头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健全完善教师、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配合其他职能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德育安全处:负责学校德育和安全相关事务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制定年度德育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年级组长及班主任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安全教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学校的德育教育目标及课程体系。建立并领导家长委员会。配合其他职能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相关事务,负责学校校产管理、财务管理、门卫管理,牵头做好办公用品、教学设备、生活设备的采购、保管和维护工作,管理学校门卫、食堂、宿舍、等,负责学校绿化和环境创设等,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配合其他职能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园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园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园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本园依法治园水平的作用。
本园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幼儿园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本园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幼儿园兼任法治副园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幼儿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幼儿家长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教师处分、申诉等事项,幼儿园可主动举行听证;教师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幼儿
第二十四条 本园按照本市、区招生入园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工作。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五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幼儿。
第二十六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幼儿园安排使用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教具玩具;
(二)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三)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监护人应当如实反映幼儿的身心状况和传染病防控要求落实情况;
(三)支持幼儿积极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园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家庭综合运用观察、交流、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幼儿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档案,全面反映幼儿的成长历程。对幼儿的道德品行、习惯养成、健康体质状况、兴趣培养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园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特殊需要儿童,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的相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由家长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本园教职工由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本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任教职工前,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聘任教职工后,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临聘人员的聘用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纳入统一的职称评聘制度。
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学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幼儿园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包括:《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幼儿园奖励制度》《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幼儿园惩处办法》《各类人员月考核》《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优质特色发展奖励实施方案》等。
第三十四条 本园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本市和本区的幼儿园课程要求,结合办园目标和班级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各类保育教育工作计划,实施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参加保育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休假制度;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法律法规、本园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园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本园园务工作计划,根据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保育教育等工作任务;
(三)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儿童,遵循儿童发展规律,潜心培幼育人;
(四)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及时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纠正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七)参与并落实校园安全维护工作;
(八)法律法规、本园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成都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幼儿园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二)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三)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四)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三十七条 本园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保教人员(保育员、保健医生)、保安人员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本园对于在师德师风、保育教育、培养人才、改革创新、幼儿园发展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本园对违反法律法规、幼儿园规章制度、师德师风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本园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组织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促进家庭与幼儿园、社会共同教育。
本园根据保育教育的需要,聘请兼职教师、积极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幼儿园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园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习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等职责。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收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等各种家园沟通渠道,丰富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促进幼儿的健康全面成长。
第四十二条 本园加强与所在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对外园际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第七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八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七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四十八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四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人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四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办学经费来源于政府全额拨款。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的领导下,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幼儿园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各部门提出,园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采购,按照规定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园长办公会议通过,党组织会议决议,并经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成都市双流区公兴幼儿园
2024年4月修订